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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与依据
2021-05-28

新版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与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6日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27号,于2020年6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笔者整理新版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注明违反条款和处罚条款,共计四十项。另于行政处罚之外,附有政务处分、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责任三条。具体如下文。

 

1.(化妆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5.(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6.(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7.(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8.(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9.(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10.(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11.(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12.(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1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1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1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16.(化妆经营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注:本项案由中违反条款的适用主体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但处罚条款的适用主体为化妆品经营者,立法存在不周延情况。】

 

17.(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8.(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19.(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20.(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2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2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5.(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26.(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注:本项内容不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情形,此种情形单独规定罚则,具体见第35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案。】

 

27.(化妆品进口商)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8.(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三条

 

29.(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0.(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生产企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案

【违反条款】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注:《条例》中未见违反条款】

 

31.(化妆品备案人)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二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2.(化妆品备案人)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3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六条

 

34.(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注:本项内容需与《电子商务法》衔接结合适用,药监部门亦为《电子商务法》的执法主体。】

 

35.(化妆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

《广告法》第三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六十九条。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36.(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七十条

 

37.(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四十九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

【注:《条例》中未见明确对应违反条款】

 

38.(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五十九条

《条例》第六十条

《条例》第六十一条

《条例》第六十四条

《条例》第六十五条

《条例》第七十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七十三条

 

39.(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案

【违反条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

【处罚条款】

《条例》第七十三条

 

40.关于免予处罚

《条例》第六十八条

  

附件:

 

1.关于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

《条例》第七十二条

《条例》第七十五条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七十四条

 

3.关于民事赔偿责任

《条例》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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